115年度促字第6724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宸弘電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宸弘電梯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新北地院104年度司執蘭字第126019號
強制執行程序核發之薪資
扣押命令、薪資移轉命令影本,
暨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文件(請提出送達回執)。
四、
第三人楊凱翔自民國104年1月
迄今,均任職於債務人公司宸弘電梯股份有限公司之釋明文件(如楊凱翔所得資料、在職證明、薪資扣繳憑單)。
五、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
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六、債務人公司宸弘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
抗辯理由。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