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672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江一帆等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命令之聲明而言。二、按
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
三、
本件債務人江一帆已出境國外,並於民國110年8月2日為戶籍遷出登記,有內政部個人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
可稽。質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江一帆之送達方式僅得對外國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對外國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且債務人江一帆為主債務人,
非不得對其請求,始得對一般
保證人即債務人江廖春玉請求,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規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一項規定對本件聲請
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