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6767號
債 權 人 浩陽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有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務人有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CHATRAPON SRIPRATUM已於民國115年7月1日出境國外,並有內政部移民暑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
可稽。質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有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CHATRAPON SRIPRATUM之送達方式僅得對外國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對外國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規定,其聲請自
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一項規定對本件聲請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