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6769號
債 權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大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蘇宏仁
一、
債務人大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03,584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5計算之利息,如對債務人大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經
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蘇宏仁向債務人給付之。
二、債務人大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提前清償
違約金新臺幣(下同)114,683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債務人大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經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蘇宏仁向債務人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