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6868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何秋龍(即林愛珠之
繼承人)、何秋平(即林愛珠之
繼承人)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林愛珠之完整且正確之
繼承系統表(須載明製作人為何人,同時載明係依
民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關
法律責任)。
二、提出記事完整之被繼承人林愛珠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陳報被繼承人林愛珠之全體繼承人
拋棄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
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