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7號
債 權 人 曾婉柔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群富健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三、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
抗辯理由。
四、債務人群富健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