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713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百齡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原告或
被告無
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於
督促程序亦有
適用。督促程序之性質係屬略式訴訟程序,是必有對立當事人之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始得成立,如債權人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時,債務人業已死亡,即屬
上開法條所定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
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5年6月26日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百齡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惟查債務人之
法定代理人張林秀如業於115年1月27日死亡,此有其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堪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於債權人聲請前即已死亡,自不具備當事人能力。又債務人百齡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張林秀如已死亡,其法定代理權即有欠缺,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