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714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沈嫄蒝(即沈品君之
繼承人)等三人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沈品君所得遺產範圍內
連帶給付…。
二、重新提出記事完整之被繼承人沈品君之除戶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重新提出記事完整之被繼承人沈品君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陳報被繼承人沈品君之全體繼承人
拋棄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
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