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7148號
債 權 人 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胡智軒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提出
系爭車輛現況含拍攝日期現場之彩色照片,經本院民國115年7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7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