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720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2,500元,
暨自民國115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
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