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促字第 72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促字第722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務  人  張一中  
            黃湘甯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張一中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077,145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2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5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按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9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張一中應向債權人給付1,039,464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按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9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張一中應向債權人給付474,317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按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9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張一中應向債權人給付1,162,715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按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9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張一中不依前開一至四項給付時,由債務人黃湘甯代負一般保證責任。
六、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