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726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萬寶電機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彤芬
債 務 人 黃晁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美金壹拾伍萬柒仟零參拾伍分元,及如
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聲請狀
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