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7439號
債 權 人 崇鑫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佑翔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佑翔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經債務人簽章之確認
系爭工程已全部完工、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載有工程項目、金額、數量,總金額相符之請款單及發票影本。
四、請債權人具狀敘明:
㈠、
兩造約定之工程總價若干?
本件請求金額是否係工程尾款?亦或何一期工程款?
㈡、兩造約定之工程項目、施工
期間之起
迄及範圍為何?究係以工作天或日曆天為計算標準?系爭工程是否已包含抽水機出水鋼管之交付及其安裝兩部分,其中安裝工程是否應另行取得
主管機關核發施工許
可證?若是,請提出其完整之影本。
㈢、債務人拒付系爭工程尾款之原因為何?單約拖賴?工程有疵或不符合約定之品質?逾期完工?其他原因?
五、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
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六、系爭工程交付抽水機出水鋼管日、安裝日、施工過程、完工當日含拍攝日期現場之彩色照片。
七、系爭工程合約書第3條約定,工程總價3,440,000元,與債權人
聲請狀主張之工程款3,612,000元有出入,其實情如何?應具狀說明,並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