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7524號
債 權 人 胡家榮即馬可設計工作室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碩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
相對人碩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
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略),即變更名稱前之登記表。
二、提出第一次交付債務人之「井式發電流程動畫製作與簡報設計」(下稱
系爭動畫初稿)之完整檔案(應係114年12月10日交付)與114年12月24日依債務人
指示交付「已完成修改之簡報檔案」(下稱系爭動畫修正稿)。
三、債權人正式發函催稿請債務人「驗收」系爭動畫初稿及修正稿,並表明若不符合債權人要求之品質及內容,應指示修正,調整之方向及
要旨,之「催告函及回執」(內容應表明若債務人未於十日不為修正、調整方向之指示,視為同意驗收完成,並應即給付尾款新台幣175,000元)。
五、如
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