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7898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傅堉銣、陳祺駩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更正為正確之聲明:債務人傅堉銣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237,667元,及如
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惟如對債務人傅堉銣之財產經
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祺駩向債權人給付之。
三、如
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