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8107號
債 權 人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
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三、如
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