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8124號
債 權 人 黃家榕
債 務 人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經榮騰公司確認之債權人終止契約申請書及已結清衍生費用之相關證明文件(蓋有榮騰公司承辦人之戳章)。
四、榮騰公司出具之可退金額文件(載明:債權人之訂單編號、日期及可退金額)【蓋有榮騰公司承辦人之戳章】。
五、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
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六、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
抗辯理由。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