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9504號
債 權 人 員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張鎮愷即頂暘工程行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為正確之債務人「張鎮愷即頂暘工程行」。
二、提出債務人張鎮愷即頂暘工程行之獨資行號變更資料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三、請敘明
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200,000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應提出銷貨應收帳款明細表【載明銷售貨物之
期間、品名、單價、數量、金額、已付金額、總金額等】。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