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9930號
債 權 人 東林金屬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合江工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04,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計付千分之一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
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參酌最高法院109年度
台上字第1031號民事判決意旨暨本院107年訴字第1047號民事判決見解,
本件約定
懲罰性違約金過高,本院
爰依職權酌減違約金為按月計付千分之一,準此,本件
聲請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違約金逾按月計付千分之一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外,其餘聲請
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駁回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