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全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兆永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韓味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或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定有明文。另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是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如未依
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命補正仍未補正,自屬聲請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聲請人聲請
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3,000元,該裁定已於115年5月26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本院卷第13頁)。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
足憑,本件聲請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林靜梅
法 官 林宇凡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