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全字第21號
抗 告 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李建璋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陳紹綸等間
假扣押事件,
抗告人提起抗告到院,然未繳納
裁判費。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之規定,於「保全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
債權人」對「同一
債務人」每次
聲請假扣押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
乃該條款之
文義解釋所當然,抗告人就假扣押事件提起抗告,其裁判費之徵收亦應循此規範認定之。
本件抗告人係就本院
駁回其對陳紹綸、陳力誠等2人聲請假扣押之裁定提起抗告,依
上開說明,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1,500元×2人),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