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全字第64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詩宜
債 務 人 上格專業照明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477號),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
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有日後不能
強制執行 或甚難執行
之虞者,固得聲請假扣押,
惟為此項聲請,依民
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及第284條規定,對於請求及假扣押
之原因,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固據其提出
兩造間簽立之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撥還款明細查詢單、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本票裁定等,惟
上開證據僅能就
相對人欠款未償之事實為相當之釋明,而依聲請人所提催告信函等資料,亦難逕認相對人有躲避債務或隱匿財產、逃匿無蹤之情。此外,聲請人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所主張之假扣押原因為真實,是本件聲請
難認符合假扣押之要件,
爰不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如對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