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再字第6號
再 審原 告 金鑰投資有限公司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
被告黃明豪等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094號民事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再審之訴,
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起訴或
上訴之
裁判費,為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所明定,此為法定必備程式。再審原告
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
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
經查,
再審原告對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094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7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並於同年月27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
可稽。然再審原告
迄今仍
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
可憑,其再審之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
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