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全字第1號
債 權 人 黃振強
債 務 人 朝陽富元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假扣押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與
正本關於主文欄第三項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有如附表「更正前記載」欄所示顯然錯誤之內容,
乃依職權更正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之內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附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