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執字第80號
抗 告 人 雅莉緹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曹絃翎間因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本院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按抗告、再為抗告,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又依113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等規定,抗告、再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
揆諸前揭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1,500元,
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若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