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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小字第 1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勞小字第17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訴訟代理人  劉泰良  


被      告  博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惠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捌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捌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孟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