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勞小字第17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博潤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捌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