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小字第22號
原 告 林群閎
被 告 朔群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郭捷安
理 由
一、
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
小額訴訟程序
準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
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上開裁定於115年4月23日送達原告(見本院卷第15頁),然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有繳費資料明細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足憑(見本院卷第21至31頁)。是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