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小字第26號
原 告 陳氏垂蓉(TRAN THI THUY DUNG)
被 告 潔新企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乃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有明定。
二、
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寄存送達於原告
住所地轄區之自強派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本院卷第13頁),
惟原告逾期
迄今尚未補正,亦有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等件
可按(本院卷第17至25頁)。是
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