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勞小字第6號
原 告 黃柏勲
被 告 潔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5日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為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零肆佰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