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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簡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簡字第10號
原      告  杜易隆  
            杜易昌  
被      告  華碩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憲科  
訴訟代理人  張雲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杜易隆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新臺幣柒佰陸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杜易昌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又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等依兩造間勞動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薪資,其中原告杜易隆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9萬8,658元、提繳5萬4,742元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原告杜易昌請求被告給付薪資4萬6,579元、提繳1萬9,620元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且給付薪資、退休金事件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繳納之請求項目,是原告杜易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萬3,400元【計算式:9萬8,658元+5萬4,742元=15萬3,400元】,本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2,28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520元【計算式:2,280元×2/3=1,520元】,即應先徵收裁判費760元【計算式:2,280元-1,520元=760元】;原告杜易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萬6,199元【計算式:4萬6,579元+1萬9,620元=6萬6,199元】,本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1,50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00元【計算式:1,500元×2/3=1,000元】,即應先徵收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元-1,000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如主文所示期間內分別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高健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