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簡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俊祥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進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為變更之訴,且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5,7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
惟此部分請求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則上訴人就財產權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0元(3,810元×1/3)。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