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有酵養生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林昀蓉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相對人於
聲請人公司任職
期間,除未依規定檢具診斷書請病假外,亦嚴重曠職,不實填載工作日誌誤導聲請人,聲請人一時不察遭誤導同意給付相對人新臺幣9萬元,依法請求撤銷等語。
二、
按有
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
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
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
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固有明文。
惟所謂強制執行之停止,係指因
法律上之事由,已開始之執行程序,依當時之狀態,
予以停止之謂。是必先有強制執行程序之開始,始有停止執行之可言。如果
債權人僅是取得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但尚未聲請強制執行,則強制執行程序並未開始,
債務人聲請停止執行,即
非適法。
三、
經查,
兩造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15年1月13日經
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茲因聲請人未履行調解內容,相對人據此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固經本院以115年度勞執字第28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惟相對人
迄今並未執該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對於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此有本院索引卡查詢結果
可稽,並經調取本院115年度勞執字第28號民事卷宗核閱明確。相對人既尚未執
上開裁定聲請強制執行,則強制執行程序即未開始,依照
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於法不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高健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