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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聲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有酵養生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禮賢  
相  對  人  林昀蓉  
上列當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人公司任職期間,除未依規定檢具診斷書請病假外,亦嚴重曠職,不實填載工作日誌誤導聲請人,聲請人一時不察遭誤導同意給付相對人新臺幣9萬元,依法請求撤銷等語。
二、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固有明文。所謂強制執行之停止,係指因法律上之事由,已開始之執行程序,依當時之狀態,予以停止之謂。是必先有強制執行程序之開始,始有停止執行之可言。如果債權人僅是取得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但尚未聲請強制執行,則強制執行程序並未開始,債務人聲請停止執行,即法。
三、經查兩造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15年1月13日經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茲因聲請人未履行調解內容,相對人據此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固經本院以115年度勞執字第28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惟相對人今並未執該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對於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此有本院索引卡查詢結果可稽,並經調取本院115年度勞執字第28號民事卷宗核閱明確。相對人既尚未執上開裁定聲請強制執行,則強制執行程序即未開始,依照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於法不法,應予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高健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