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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聲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葉書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穩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穩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員工持股二會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115年度勞簡專調字第30號),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上開條文所定之法庭錄音、錄影,係指法院內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警詢、偵查、調解程序或其他關法庭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均不屬之,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1條復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基於釐清筆錄記載之正確性,並為維護程序上陳述權及攻防權,聲請依法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光碟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等規定,交付本案於民國115年6月30日調解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雖聲請交付本院於115年6月30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然該期日本院所進行之勞動調解程序,自不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因此,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自費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孟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