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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聲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呂建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圳漢工程有限公司、圳漢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115年度勞專調字第107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15年度勞專調字第107號請求給付工資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依上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志偉 
            
                 法 官 江碧珊
                
                 法 官 高健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