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珮淳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4,500元,原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615元。
惟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既屬給付資遣費等之訴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410元(3,615×2/3=2,410,元以下四捨五入),上訴人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205元(3,615-2,410=1,20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