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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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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訴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訴字第51號
原      告  劉如芳  
被      告  曜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君瑋  
訴訟代理人  廖嬿嘉  
            蕭亘能  
            林秋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6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115年3月23日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3,433元,有本院勞動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今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高健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