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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訴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訴字第62號
原      告  林閩航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力熱處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寄存於原告住所地派出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0月0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份附卷可按,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