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他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勞動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他字第27號
原      告  林佳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矩陣室內裝修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
   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
  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
   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
   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前段
   所明定。又按法院依聲請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依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
   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經本院114
   年度勞訴字第142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是原告暫免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即應由原告負擔,揆諸
   前揭之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訴訟費用額,並向應負擔
   訴訟費用之原告徵收。
三、次查,本件原告因財產權而起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1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另請求給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者,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5,000元,其暫免繳納裁判費為1,000元,應由原告向本院繳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於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