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他字第27號
原 告 林佳妤
上列原告與
被告矩陣室內裝修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
依職權確定
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
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
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其他
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
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
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前段
所明定。又按法院依
聲請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依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
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查
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經本院114
年度
勞訴字第142號判決確定,並
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是原告暫免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即應由原告負擔,
揆諸 前揭之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訴訟費用額,並向應負擔
訴訟費用之原告徵收。
三、次查,本件原告因財產權而起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1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另請求給付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者,屬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5,000元,其暫免繳納裁判費為1,000元,應由原告向本院繳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於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