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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22號
債  權  人  林曉菁即湧銓工程行


債  務  人  連華電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雯  

債  務  人  廖偉至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連華電梯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萬捌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第4 款亦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連華電梯有限公司、廖偉至發給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廖偉至未提出債權釋明文件,無從釋明債權債務關係,債權人對債務人廖偉至部分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對部分駁回聲請裁定不服者,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