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22號
債 權 人 林曉菁即湧銓工程行
債 務 人 連華電梯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廖偉至
一、
債務人連華電梯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萬捌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
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第4 款亦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連華電梯有限公司、廖偉至發給支付命令,
惟查債務人廖偉至未提出債權釋明文件,無從釋明債權債務關係,債權人對債務人廖偉至部分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
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對部分駁回聲請裁定不服者,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