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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3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385號
債  權  人  黃麗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秀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如回執聯或LINE內容須本人親自回覆)。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