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490號
債 權 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前列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廖震武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
二、債權人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提出
本件債權讓與已
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0○○○○○○應提出已接收之證明方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