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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4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490號
債  權  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法定代理人  張協建  
前列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債  務  人  廖震武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零柒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5年2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債權人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件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0○○○○○○應提出已接收之證明方式),該裁定已於115年3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對部分駁回聲請裁定不服者,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