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490號
債 權 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前列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債 務 人 廖震武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零柒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
本件債權人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5年2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債權人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件
債權讓與已
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0○○○○○○應提出已接收之證明方式),該裁定已於115年3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未補正完全,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對部分駁回聲請裁定不服者,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