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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6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695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賴秀華(原名:賴秀花)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貳佰貳拾貳元,及其中肆萬陸仟參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六七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三七二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