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695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賴秀華(原名:賴秀花)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貳佰貳拾貳元,及其中肆萬陸仟參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六七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三七二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