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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7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76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趙秉豪

            徐若喬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趙秉豪(原名:趙福來)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陸拾肆萬參仟零伍元,及其中肆佰伍拾玖萬零玖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趙秉豪(原名:趙福來)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參萬陸仟玖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趙秉豪(原名:趙福來)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徐若喬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