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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8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85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范沛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