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949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葉峻廷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柒萬貳仟玖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一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參佰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柒佰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壹仟貳佰元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柒仟柒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參佰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柒佰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