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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9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95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訟代理人  黃秀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譚慈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