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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965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965號 債 權 人 李淑敏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千德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 兩造之債權證明文件(債權人原僅提出對 第三人廖冠群之債權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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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