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2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洪天富(即洪勝賢之繼承人)
一、
債務人洪陸麗琴、洪天富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勝賢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洪坤茂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零柒佰肆拾壹元,及如
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債務人洪陸麗琴、洪天富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洪勝賢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洪坤茂應連帶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聲請狀
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