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41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李翔展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命令之聲明而言。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翔展發給支付命令,
惟查
兩造間爭執之
法律關係,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979號裁定認可在案,即可據此為
執行名義聲請
強制執行,其就同一
法律關係聲請支付命令,欠缺
非訟權利保護要件,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