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4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41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李翔展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命令之聲明而言。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翔展發給支付命令,兩造間爭執之法律關係,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979號裁定認可在案,即可據此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其就同一法律關係聲請支付命令,欠缺訟權利保護要件,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